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本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中全校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民主办学方针的体现。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的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充分发扬民主。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充分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根据需要采取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人数。
(三)权利义务平等。教职工代表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改革发展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的事宜,先由学校行政或有关部门起草;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讨论并听取意见,再反馈给行政领导。学校将修改、补充、完善后形成的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表决。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重大事项,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各级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群众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代表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本校在编、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为单位进行选举。选举时,先产生候选人,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会议需有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选举过程及结果应以书面报告送至学校工会。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该认真执行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好教代会代表。选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政治素养高、群众基础广泛、责任心强、了解校情民意、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和教代会工作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及时补选并报校教代会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和意见;
(六)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有较强的代表意识,以主人翁姿态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严格遵守教代会各项制度,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努力宣传、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进行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第十五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工等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相同。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由校工会主席、学校行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名额为正式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五左右。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并主持下一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可列席学校有关行政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应定期举行主席团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举行会议。主席团要加强与各代表团之间的联系,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团正副团长会议,互通情况,了解工作,交流经验。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学年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必须为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并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以提前召开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并在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教代会议题,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组建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大会闭幕期间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代表的提案的处理结果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下次大会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选举办法;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按规定的程序临时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召集专门委员会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维护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于2012年9月起实施。